代替GB/T3792.5—85
档案著录规则是在编制档案目录时,对档案的内容和形式特征进行描述以形成条目的技术规定。
档案著录标准化是实现档案管理现代化的一项基础工作,为建立健全我国统一的案检索体系,广泛开展档案的报道与交流,深入开发档案信息资源,充分发挥档案在我国社会主义建设事业中的作用而制定本标准。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单份或一组文件、一个或一组案卷的著录项目、著录格式、标识符号、著录用文字、著录信息源及著录项目细则。
本标准适用于各类档案的著录。对于某些内容和形式极其特殊的档案,可遵照本标准制定细则。
本标准不包括以全宗和类别为对象的著录,也不包括目录组织的方法。
2 引用标准
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为本标准的条文,本标准出版时,所示版本均为有效。所有标准都会被修订,使用本标准的各方应探讨使用下列标准最新版本的可能性。
GB 3792.1一1983 文献著录总则
GB 7156一1987 文献保密等级代码
GB 9704一1988 国家机关公文格式
GB/T 15418一1994 档案分类标引规则
GB/T 3860一1995 文献叙词标引规则
DA/T 1—1992 档案工作基本术语
DA/T 19—1999 档案主题标引规则
3 定义
本标准采用下列定义。
3.1 著录
在编档案目录时,对档案内容和形式特征进行分析、选择和记录的过程。 [DA/T 1中5]
3.2 著录项目
揭示档案内容和形式特征的记录事项。包括题名与责任说明项、稿本与文种项、密级与保管期限项人才间项、载体形态项、附注与提要项、排检与编号项。
3.3 条目
又称款目,档案著录的结果,是反映文件或案卷内容和形式特征的著录项目的组合。
3.4 著录格式
著录项目在条目中的排列顺序及其表达方式。
3.5 档案目录
按照一定的次序编排而成的条目汇集,是档案管理、检索和报道的工具。
4 著录项目
档案著录项目共分七项,每项分若干著录单元(小项)。
4.1 题名与责任说明项
4.1.1 正题名
4.1.2 并列题名*
4.1.3 副题名及说明题名文字*
4.1.4 文件编号*
4.1.5 责任者
4.1.6 附件*
4.2 稿本与文种项
4.2.1 稿本*
4.2.2 文种*
4.3 密级与保管期限项
4.3.1 密级*
4.3.2 保管期限*
4.4 时间项
4.5 载体形态项
4.5.1 载体类型*
4.5.2 数量及单位*
4.5.3 规格*
4.6 附注与提要项
4.6.1 附注*
4.6.2 提要*
4.7 排检与编号项
4.7.1 分类号
4.7.2 档案馆代号*
4.7.3 档号
4.7.4 电子文档号
4.7.5 缩微号
4.7.6 主题词或关键词
4.8 4.1一4.7中有“*”号者为选择著录项目或单元(小项)。
5 著录用标识符
5.1 为识别各著录项目。单元(小顶)及其 内容,添加如下规定的标识符。
.一置于下列各著录项目之前:
稿本与文种项、密级与保管期限项、时间项、载体形态项、附注项。
=置于并列题名之前。
:置于下列各著录单元之前:
副题名及说明题名文字,文件编号、文种,保管期限、数量及单位、规格。
/置于第一个责任者之前。
;置干多个文件编号之间、多个责任者之间。
, 用于相同职责。身份省略时的责任者之间或同一责任者的不同职责、身份之间。
+ 置于每一个附件之前。
[] 置于下列著录内容的两端:
自拟著录内容、文件编号中的年度、责任者省略时的“等”字。
() 置于下列著录内容的两端:
责任者所属机构名称、责任者真实姓名、责任者职责或身份、外国责任者车别及姓名原文、中国责任者时代、历史档案中的朝代纪年、农历、地支代月、韵目代日转换后的公元纪年。
?用于不能确定的著录内容,一般与“[]”号配合使用。
— 用于下列著录内容之间:
日期起止和档号、电子文档号、缩微号各层次之间。
… 用于节略内容。
□ 用于每一个残缺文字和未考证出时间的每一数字。未考证出的责任者及难以计数的残缺文字用三个“□”号。
5.2 著录用标识符使用说明
5.2.1 除“题名与责任说明项、排检与编号项”外,各项目连续著录时,其前均冠“.一”。如遏回行,不可省略该标识符。但各项目另起段落著录时则可省略该标识符。
5.2.2 “.—”符占两格,在回行时不应拆开;“;”和“,”各占一格,前后均不再空格。
5.2.3 如某个项目缺少第一个单元(小项)时,应将现位于首位的单元原规定的标识符改为“.一”。
5.2.4 凡重复著录一个项目或单元时,其标识符也需重复。
5.2.5 不著录的项目或单元,其标识符应连同该项目或单元一并省略。
6 著录亲目格式
6.1 段落符号式条目格式
分类号 档案馆代号
档号 电子文档号 缩微号
正题名=并列题名:副题名及说明题名文字:文件编号/责任者+附件.一稿本:文种.一密级:保管期限.一时间.一载体类型:数量及单位:规格.一附往
提要
主题词或关键词
段落符号式条目格式将著录项目划分为四个段落。第一段落中分类号、档号分别置于条目左上角的第一、二行,档案馆代号、缩微号分别置于条目右上角第一、二行,电于文档号置于第二行的中间位置。第二段落从第三行与档号齐头处依次著录题名与责任说明项、稿本与文种项,密级与保管期限项、时间项、载体形态项、附注项,回行时,齐头著录。第三段落另起一行空两格著录提要,回行时与一、二段落
6.2 表格式条目格式
实际工作需要使用表格式条目时,其著录项目应与6.1相同,其排列顺序可参照6.1。
6.3 无论著录对象为单份文件、单个案卷还是一组文件或一组案卷,均按6.1或6.2格式依次著录。
6.4 著录条目的形式为卡片式时,卡片尺寸一般为12.5CM x7.5CM,著录时卡片四周均应留ICM空隙,如卡片正面著录不完,可接背面连续著录。
7 著录用文字
7.1 著录用文字必须规范化。
7.2 汉字应使用规范化的简化汉字。外文与少数民族文字应依照其文字规则书写。
7.3 文件编号项、时间项、载体形态项、排检与编号项中的数字应使用阿拉伯数字。
7.4 图形及符号应照录,无法照录的可改为其它形式的相应内容,并加“[]”号。
8 著录信息源
8.1 著录信息来源于被著录的档案。
8.2 单份或一组文件著录时主要依据文头、文尾。
8.3 一个或一组案卷著录时主要依据案卷封面、卷内文件目录、备考表等。
8.4 被著录档案本身信息不足时,参考其它有关的档案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