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档案利用工作,提高档案服务质量,依照《档案法》及《档案法实施办法》、《保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馆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开放档案查阅。我国公民和组织持身份证、工作证、军官证、学生证等有效证件或单位介绍信,均可查阅馆藏开放档案资料和现行公开文件。
第二条 未开放档案查询。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查阅本单位未开放档案,须持本单位介绍信和查阅者身份证等合法证件,即可查阅;查阅外单位未开放档案,须持本单位介绍信向本馆申请,本馆领导审批同意后方可查阅,必要时还须经档案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公民查阅有关本人学籍、学历、工龄、职称、获奖荣誉等证明性未开放档案,凭身份证等有效证件,经馆务科审核同意方可查阅。公民个人查阅其他未开放档案,须本人向提出申请,本馆领导审批同意后方可查阅,必要时还须经档案主管部门审查同意。
第三条 保密档案查阅。查阅市委常委会、市政府常务会记录,各部门党组(党委)会议记录、办公会议记录,以及未解密的档案文件,原则上不提供查阅;确因工作需要,须持本单位介绍信,经档案形成单位的主管领导书面同意,本馆主要领导审批同意方可查阅。
第四条 特殊档案内容查询。凡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统战、民族、宗教、国防工业等敏感内容的档案,以及涉及他人隐私的档案信息,属控制查阅范围。确因工作需要查阅的,须持单位介绍信,向本馆申请,本馆主要领导审批同意后方可查阅,必要时还须经档案主管部门审查同意。
第五条 档案借阅。任何人不得将档案带出阅览厅,不得随意交换阅读。未经馆长批准,档案、图书资料原件不得外借离馆。特殊情况确需借出时,要经馆长批准,办理借阅手续,并限期归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