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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档案局办公室关于印发《市、县级国家综合档案馆测评办法》的通知
[作者: 转贴自: 发布时间:2008-03-27 08:55:57  点击数量:2033]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档案局(馆),各计划单列市档案局(馆)、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档案局(馆):
现将《市、县级国家综合档案馆测评办法》印发给你们,请按要求组织本地区市、县级国家综合档案馆开展测评工作,为本地区文明城市创建活动服务。
全国市、县级档案馆数量较大,为使测评工作有序开展,请将你地区2008年参加文明城市测评的档案馆名单及“十一五”期间拟参加测评的档案馆名单于3月底前报国家档案局档案馆(室)司。


国家档案局办公室
二○○八年二月二十一日


市、县级国家综合档案馆测评办法

第一条  为提高市、县级国家综合档案馆(以下简称市、县级档案馆)的整体工作水平,更好地为创建文明城市(区)活动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全国文明城市测评体系》及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参加全国文明城市创建活动的市、县级档案馆综合发展水平的测评。
城区国家综合档案馆依行政级别测评。
第三条  市、县级档案馆测评依据《市、县级国家综合档案馆测评细则》(以下简称《测评细则》)进行。
测评采用百分制,结果分三个等级,测评结果为90分以上者为国家一级档案馆,测评结果为80-90分(不含)者为国家二级档案馆,测评结果为70-80分(不含)者为国家三级档案馆。
第四条  测评组织:测评工作由3-5名测评员组成的测评小组负责进行。
国家一级档案馆由国家档案局组织测评。国家二级、三级档案馆由国家档案局委托省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组织测评,国家档案局进行不定期抽查。
第五条  国家档案局负责国家一级、二级、三级档案馆测评结果的最终审定。日常工作由国家档案局档案馆(室)业务指导司负责。
第六条  测评原则:测评采取逐级晋升的原则。
经测评为国家二级、三级档案馆的,一般应在取得相应级别档案馆资格一年以上才能申请上一级别档案馆的测评。具备国家一级档案馆条件的,可直接申请国家一级档案馆的测评。
第七条  测评员:国家一级档案馆的测评员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和副省级市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各推荐2名,国家档案局聘任。国家二级、三级档案馆的测评员由省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选定,报国家档案局备案。
因工作变动等原因不宜继续担任测评员的,由推荐单位提出,经批准后予以替换。
测评员不参加本地区国家一级档案馆的测评。
第八条  测评申报:参加测评的档案馆应根据《测评细则》进行自评,并准备相关证明材料。自评符合国家二级、三级档案馆条件的,向省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提出测评申请;自评符合国家一级档案馆条件的,由省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审核确认后统一向国家档案局提出测评申请。
申报材料包括申请报告、自查报告(档案馆历史沿革、隶属关系、馆藏简介、条件保障、基础业务、开发利用、信息化建设)、测评申请表、测评打分表等。
近三年档案馆发生重大安全责任事故(如火灾、失泄密、因保管不当档案实体严重损坏或被盗等),不得申请测评。
第九条  测评方式:包括听取汇报、审查申请材料及相关证明材料、实地查看、逐项审核自评分数、填写测评得分与测评说明等。在完成各项测评程序后,形成测评结论和等级意见,填写《市、县级国家综合档案馆测评审批表》。
第十条  测评审批:测评结束后,达到国家一级档案馆的测评材料由测评小组报送国家档案局;达到国家二级、三级档案馆的测评材料由省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报送国家档案局。经国家档案局审查批准后,颁发测评等级标牌和证书。
国家档案局每年定期公布国家一级、二级、三级档案馆名单。
第十一条  市、县级档案馆测评等级证书有效期为五年,到期后国家档案局组织复查。对复查不符合标准者,限期整改,整改后仍不合格者,取消其相应等级资格并予以公布。
第十二条  经测评审定的国家一级、二级、三级档案馆,国家档案局将给予通报表扬,同时建议地方政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予以一定的奖励。
第十三条  本办法及所有附件由国家档案局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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