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档案论坛
国内纵览-单位丢失员工档案被判赔偿3万元
[作者: 转贴自: 发布时间:2007-09-14 08:51:51  点击数量:2048]

2007年9月6日,成都首例因职工档案遗失而引发的劳动争议纠纷案在成都中院终审结案,法院判决遗失员工档案的农行成都市高新支行赔偿给员工3万元。

  甘某原为农行成都市高新支行的单位职工。2001年12月,他向单位提出自谋职业、买断工龄的申请得到批准后,双方的劳动关系解除,但甘某的档案却一直保留在单位。在甘某依照国家规定办理相关社保手续时,却发现自己的档案被原单位遗失了,这使他没能办理成社保手续。随后甘某找到单位,几经寻找,甘某的档案还是石沉大海,没有音讯。

  在和单位协商无果的情况下,甘某将原单位农行成都市高新支行告上法庭,要求单位为其补办参加海军开始到高新支行处工作的所有档案资料,赔偿因丢失档案致使其无法重新就业而造成的实际收入损失共72950元及可预见合理收入损失237300元,赔偿其因不能办理社保手续而导致其不能享受正常的医疗保险,和到达退休年龄后领取社保金而受到的损失,及档案遗失给其造成的精神损失费用共计10万元等。

  针对甘某的诉讼请求,高新支行指出甘某于1995年转入高新支行后随即发现档案丢失,单位实际上已为其补办了其在高新支行工作期间的档案材料,其在解除劳动关系后也完全可自己到社保局购买个人社保,享受正常的医疗保险和达到退休年龄后领取社保金,而这一切与档案遗失无关。

该案经过两级人民法院审判,9月6日在成都中院终审结案。终审法院认为,甘某对要求补办的档案未明确具体的内容和措施,无可执行性;甘某也未能出示足够的证据证明档案遗失与其是否就业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此外甘某主张的可预见的合理收入损失,也缺乏必要的事实和法律依据,故法院对其这三项诉请均不予支持。而对甘某主张的精神损失费等,法院综合全案事实,酌情认定单位赔偿甘某3万元。

(赵刚摘自《华西都市报》  作者王鑫、陈敏冀、郑钰飞、谢菡)

广安市档案馆版权所有 copyright 2015 All Rights Reverd
蜀ICP备2021013166号-1

地址:广安市广安区五福南路800号 邮编:638000 电话:(0826)2332533 电子邮箱:gasdaj@163.com

技术支持:翊宝科技

中国互联网举报中心        四川省互联网举报中心       广安市互联网举报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