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公示公告
广安市档案局责任清单
[作者: 转贴自:市委编办 发布时间:2019-01-03 15:10:16  点击数量:4351]

广安市档案局主体责任清单
    表1

主体责任
(一)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以及党和国家有关档案工作的方针、政策;起草全市档案工作的地方性法规和规章草案,完善档案管理的政策和规章制度;监督、检查档案法律法规的贯彻执行,依法查处档案违法行为。
(二)制定全市档案事业发展的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
(三)组织指导全市档案理论、档案宣传工作,逐步实现档案管理的标准化、科学化和现代化。
(四)负责全市档案人员的业务培训;指导全市档案队伍建设,协助市级有关部门做好全市档案专业技术人员职务评审工作。
(五)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职责边界
 
 
 
  
广安市档案局责任清单
     2-1
序号
1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损毁、丢失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的处罚
责任主体
政策法规科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对发现损毁、丢失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的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案件定性、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照法律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违法当事人给予行政处罚。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档案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26-2328603
 
2-2
序号
2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擅自提供、抄录、公布、销毁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的处罚
责任主体
政策法规科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对擅自提供、抄录、公布、销毁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的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案件定性、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照法律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违法当事人给予行政处罚。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档案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26-2328603
 
    表2-3
序号
3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涂改、伪造档案的处罚
责任主体
政策法规科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对涂改、伪造档案的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案件定性、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照法律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违法当事人给予行政处罚。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档案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26-2328603
 
    表2-4
序号
4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擅自出卖或者转让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的处罚
责任主体
政策法规科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对擅自出卖或者转让特定档案的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案件定性、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照法律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违法当事人给予行政处罚。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档案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26-2328603
 
    表2-5
序号
5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将档案卖给、赠送给外国人或外国组织的处罚
责任主体
政策法规科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对倒卖档案牟利或者将档案卖给、赠送给外国人的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案件定性、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照法律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违法当事人予以行政处罚。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档案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26-2328603
 
    表2-6
序号
6
权力类型
行政检查
权力项目名称
对档案法律法规贯彻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
责任主体
政策法规科
责任事项
1.检查责任:组织开展档案法规贯彻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
2.处置责任:对违反档案法律法规规定的,根据情节轻重发出《档案执法监督检查通知书》或《违法行为处理通知书》。
3.移送责任: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在行政检查过程中,查处档案管理违法案件时,认为应当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给予处分的,应当及时移送任免机关或监察机关依法查处,并将处理结果书面告知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有档案管理违法违纪行为,应当给予党纪处分的,移送党的纪律检查机关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事后管理责任:对监督检查情况进行汇总、分类、归档,并将结案的违反《档案法》案件的有关材料向上一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档案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26-2328603
 
    表2-7
序号
7
权力类型
行政奖励
权力项目名称
对在档案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奖励
责任主体
办公室
责任事项
1.制定方案责任:在征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意见基础上,科学制定表彰方案。

2.组织推荐责任:严格按照表彰方案规定的条件、程序,组织推荐工作,对推荐对象进行初审。

3.审核公示责任:对符合条件的推荐对象进行审核,报四川省档案工作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评选表彰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并进行公示。
4.表彰责任:会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予以表彰。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档案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26-2328603
 
    表2-8
序号
8
权力类型
其他行政权力
权力项目名称
销毁国有企业资产与产权变动档案备案
责任主体
业务指导科
责任事项
1.立项责任:公示应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备案申请材料及时进行初审,并提出初审意见。
3.决定公布责任:依法作出备案登记决定或不予备案决定(不予备案的,应告知理由)。
4.解释备案责任: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对做出的决定尽到解释责任及法律文书备案责任,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档案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26-2328603
 
 
 
    表2-9
序号
9
权力类型
其他行政权力
权力项目名称
违反档案法律法规造成档案损失的责令赔偿
责任主体
政策法规科
责任事项
1.立项责任:发现涉嫌违反档案法律法规造成档案损失的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指派专门执法人员负责调查取证,且执法人员不能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当出示档案行政执法证件,并允许当事人陈述和申辩。
2.审查责任: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3.决定公布责任:对档案的损失进行鉴定,根据鉴定结果依法作出责令赔偿损失的决定。
4.解释备案责任: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对做出的决定尽到解释责任及法律文书备案责任,并督促当事单位或个人执行赔偿决定。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档案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26-2328603
 
    表2-10
序号
10
权力类型
其他行政权力
权力项目名称
对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及中国公民利用档案馆保存的未开放档案的审查
责任主体
馆务建设科
责任事项
1.立项责任:告知利用档案申请人如实填写《四川省档案馆查阅档案登记表》,如需利用者提供其他材料须一次性告知(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利用者身份及利用目的的真实性进行审查,并提出初步审查意见。
3.决定公布责任: 5个工作日内作出准予或不准予利用的审批意见,5个工作日不能答复的,经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5个工作日,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4.解释备案责任: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对审批意见向利用档案申请人尽到解释责任及法律文书备案责任。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档案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26-2328603
 
    表2-11
序号
11
权力类型
其他行政权力
权力项目名称
重大建设项目档案专项验收(鉴定)
责任主体
业务指导科
责任事项
1.立项责任:审核申请重大建设项目档案专项验收的单位所提交的申请材料,符合受理条件的当场受理,材料不完整的须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组成项目档案验收组,按规定程序进行预检和验收,并形成预检和验收意见。
3.决定公布责任: 项目档案验收组半数以上成员同意通过验收的为合格,并由项目档案验收组出具验收意见(不合格的,应当告知理由,提出整改意见,要求限期整改)。制发批复文件并及时送达申请验收单位,并将验收结果报国家档案局备案。
4. 解释备案责任: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对验收结果向申请验收单位尽到解释责任及法律文书备案责任。
5. 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档案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26-2328603
 
    表2-12
序号
12
权力类型
其他行政权力
权力项目名称
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一)将公务活动中形成的应当归档的文件、资料据为已有,拒绝交档案机构、档案工作人员归档的;(二)拒不按照国家规定向国家档案馆移交档案的;(三)明知所保存的档案面临危险而不采取措施,造成档案损失的;(四)档案工作人员、对档案工作负有领导责任的人员玩忽职守,造成档案损失的
责任主体
馆务建设科
责任事项
1.立项责任:对“(一)将公务活动中形成的应当归档的文件、资料据为已有,拒绝交档案机构、档案工作人员归档的;(二)拒不按照国家规定向国家档案馆移交档案的;(三)明知所保存的档案面临危险而不采取措施,造成档案损失的;(四)档案工作人员、对档案工作负有领导责任的人员玩忽职守,造成档案损失的”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 审查责任:指派专门执法人员负责调查取证,且执法人员不能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当出示档案行政执法证件,并允许当事人陈述和申辩。
3.决定公布责任:根据调查事实,依法做出责令限期改正的决定。
4.解释备案责任: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对做出的决定尽到解释责任及法律文书备案责任,并督促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改正。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档案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26-2328603
 
    表2-13
序号
13
权力类型
其他行政权力
权力项目名称
对重大活动档案延期移交的审查
责任主体
馆务建设科
责任事项
1.立项责任:对符合规定的申请材料予以受理,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不予受理的应予告知。
2.审查责任: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并提出具体审核意见。
3.决定公布责任:决定核准与不核准(不核准的,应当告知理由)。
4.解释备案责任: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对做出的决定尽到解释责任及法律文书备案责任。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档案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26-2328603
 
    表2-14
序号
14
权力类型
其他行政权力
权力项目名称
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侵占或损坏国家档案馆建设用地、馆舍、设施设备的,或者擅自改变国家档案馆功能和用途的责令限期改正
责任主体
馆务建设科
责任事项
1.立项责任: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侵占或损坏国家档案馆建设用地、馆舍、设施设备的,或者擅自改变国家档案馆功能和用途的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审查责任:指派专门执法人员负责调查取证,且执法人员不能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当出示档案行政执法证件,并允许当事人陈述和申辩。
3.决定公布责任:根据调查事实,依法做出责令限期改正的决定。
4.解释备案责任: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对做出的决定尽到解释责任及法律文书备案责任。并督促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改正。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档案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26-2328603
 
 

 

广安市档案馆版权所有 copyright 2015 All Rights Reverd
蜀ICP备2021013166号-1

地址:广安市广安区五福南路800号 邮编:638000 电话:(0826)2332533 电子邮箱:gasdaj@163.com

技术支持:翊宝科技

中国互联网举报中心        四川省互联网举报中心       广安市互联网举报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