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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档案抢救和保护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作者:广安市档案局 转贴自:原创 发布时间:2015-03-20 09:03:26  点击数量:2793]

 

川财教〔2013〕165号
  第一条 为规范档案抢救和保护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绩效,根据《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绩效分配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川办发[2011]70号)精神,结合我省档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档案抢救和保护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由省级公共财政预算安排,用于支持我省各级国家综合档案馆重点档案抢救、档案安全设施设备修缮购置、数字档案馆建设等开支的财政专项资金。
  第三条 专项资金的支持对象为我省行政区域内的各级国家综合档案馆和省档案局直属单位。
  第四条 专项资金的主要用途是:
  (一)重点档案抢救支出,主要用于重点、濒危档案抢救所需的档案修复、档案复制、档案征集等支出;
  (二)档案安全设施设备修缮购置支出,主要用于档案安全保管所需的设施设备购置,维修(含特藏库改造)等支出;
  (三)数字档案馆建设支出,主要用于数字档案馆建设所需的硬件购置、软件平台建设及档案数字化等费用。
  第五条 每年9月底前,省档案局直属单位、各市(州)及扩权试点县(市)档案部门和财政部门,向省档案局和省财政厅报送次年项目申请,申请材料包括:申请报告和《四川省档案抢救和保护专项资金申报表》。
  第六条 专项资金实行据效分配。省档案局按照“突出重点、注重绩效”的原则,通过分析评价、对比遴选出对档案事业确能起到推动作用和做出实际贡献的项目,并提出项目审核意见和专项资金分配方案,经省财政厅审核同意后按程序上报省政府分管副省长审定。
  第七条 分配方案经分管省领导批准后,省财政厅、省档案局及时将专项资金预算下达到各地。专项资金下达后,地方各级财政、档案部门应及时将预算资金下达有关项目档案馆和单位,不得截留、挤占、挪用。
  第八条 档案馆和省档案局直属单位收到专项资金后,应按计划及时组织项目实施。专项资金应专款专用,严禁用于行政办公经费或发放津补贴、奖金、福利,以及修缮工作人员住宅、偿还债务或平衡财政预算等。应建立健全经费使用和管理的内控制度和监督机制,确保资金安全和有效使用。
  第九条 专项资金项目属于政府采购范围的,应严格按照政府采购的有关规定执行。项目实施所形成的国有资产,应按照《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进行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第十条 专项资金的管理使用依法接受审计和监察部门的监督,各级财政、档案部门要加强对专项资金的监管。省财政厅、省档案局将不定期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专项检查和绩效评价。市(州)、县财政部门、档案部门在项目申报时弄虚作假的,省财政厅、省档案局将取消该地下年度专项资金的申报资格。对在专项资金使用管理中违规违纪的,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427号)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省档案局负责解释。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有效期五年。

相关下载:
  
四川省档案抢救和保护专项资金申报表.xls(请点击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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