贴黄一制发韧于唐宋,而兴盛于明清。在宋代,贴黄制度十分流行,成为对奏章的补充说明,直到明初,尚有大黄、小黄、内黄、外黄等名目,其字数甚至超过奏章本身。明崇祯初年,惩于奏章冗滥,影响览阅批答效率,命内阁重新申定贴黄之程式,“即令本官自撮疏中大要,不过百字,粘附牍尾,以便省览。”清朝因沿明制,对贴黄的使用控制更加严格,仅限于对题本、奏本的内容说明。
清代题本中地方衙门呈上的通本及刑部题本,例皆附贴黄,部本中则唯有刑部题本附有贴黄,坚持“仍将本中大意,撮为贴黄”的主旨,实为本章的内容简要。字数上规定一般在一百字左右,白纸墨字,字体与该题本同。
通本上交到内阁汉本房,汉本房通常要将汉文贴黄翻译成满文,由满本房校阅审核后,抄成满文正本,附于通本汉文部分之后。以便皇帝阅览。(忠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