档案与社会-职工档案遗失了怎么办?
[作者: 转贴自: 发布时间:2007-07-13 08:33:31 点击数量:2741]
(来源:四川工人日报)
一成都职工近日来报社向“老蒋跑热线”咨询,他们单位已经在2000年就解体了,但他的档案却被单位遗失了,为了自己的档案他已经向上级主管部门反映了几年,档案问题至今仍未得到解决,他问老蒋现在他该怎么办?老蒋咨询了成都市金牛托正法律服务所的王志华所长,现回复如下:据王所长介绍:档案是公民取得就业资格、缴纳社会保险、享受相关待遇所应具备的重要凭证。
《企业职工档案管理工作规定》明确规定:企业职工档案是企业劳动、组织、人事等部门在招用、调配、培训、考核、奖惩、选拔和任用等工作中形成的有关职工个人经历、政治思想、业务技术水平、工作表现以及工作变动等情况的文件材料。是历史地、全面地考察职工的依据,是国家档案的组成部分。
关于职工档案的转递,也有这样的要求:企业职工调动、辞职、解除劳动合同或被开除、辞退等,应由职工所在单位在一个月内将其档案转交其新的工作单位或其户口所在地的街道劳动(组织人事)部门。我国《档案法》第三条指出:一切国家机关、武装力量、政党、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公民都有保护档案的义务。未将其人事档案按照国家政策规定,及时有效地予以转出,造成档案遗失,影响了今后就业及享受相关待遇,相关利益造成了可预见的损失。该损失后果的形成,具有过错,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所以,该职工可以通过民事诉讼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